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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4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一、配合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法務部法令字第一○六○三○○一一一○號令,修正「
    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新增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爰將現行要點第四款尋
    求與廠商、企業主「建教」合作,修正為合作「辦理自主監外作業」。
二、配合勞動部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勞動發特字第一○六○五一二七七一號函頒「更
    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轉介單」及「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流程圖」,爰將現行要
    點第八款及第九款有關就業輔導配合機構,新增「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另將現
    行要點第十一款,修正為加強轉介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更生人就業回覆情形之定
    期追蹤,銜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一案到底就業服務」,以精進轉介服務效能
    。
三、為提升收容人就業職能及適應社會能力,矯正機關除自辦訓練課程外,爰增加結
    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社會資源辦理技能訓練課
    程,並列為第十二款。
四、現行要點第十二款未修正,移列為第十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