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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3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將現行要點之實施對象以「曾參加各機關辦理之技能訓練而取得職業證照」及「短期
技藝訓練」之收容人,變更為「即將釋放」及「參加自主監外作業」之收容人,以配
合勞動部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勞動發特字第一○六○五一二七七一號函,函頒「更生
受保護人就業服務轉介單」及「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流程圖」及一百零六年三月三
日法務部法令字第一○六○三○○一一一○號令,修正「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
,新增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之規定。另現行要點之實施對象「曾參加各機關辦理之技
能訓練而取得職業證照」及「短期技藝訓練」之收容人,已包含於「即將釋放」之收
容人,為免重複規範,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