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規定有關違規紀錄之定義較廣泛且不明確,為適度放寬收容人參訓限制,爰
修正第一款規定以未受違規懲罰處分為要件。另為利各矯正機關遴選程序,將現
行規定第二款規定改列於第五點優先遴選之考量。配合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
關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已停止適用,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三款規定。考量原規定經
退訓後不得再參訓有過苛情形及收容人訓練安全,爰增列修正規定第二款及第三
款遴選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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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 為協助收容人提升就業職能及保障技能訓練參訓權益,爰現行要點第一款「一年」修
正為「半年」,並刪除無另案未決限制;現行要點第三款「二年」修正為「五年」,
並列為第二款。
參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之全國技術士檢定報檢資格,除職業潛水職類
需檢附健康檢查表外,其餘職類未設規定,爰刪除現行要點第二款。
現行要點第四款未修正,列為第三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