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 一、查臺北監獄桃園分監係臺北監獄依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下稱辦事細則)
第四條第七項規定設立並專責收容各監獄、戒治所罹患精神疾病收容人之分監,
有關該分監掌理事項另於前開辦事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明定;惟就辦理移監陳報作
業之權限,因辦事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未明定此部分屬分監掌理事項,且現行實務
上亦由臺北監獄辦理移監作業,爰於第一項序文規定,明定由臺北監獄辦理移監
事宜。
二、配合「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醫療專區收治計畫」第參點(收治流程),於第一
項第四款增訂移返原執行監獄、戒治所之條件。
三、為提升審核移監效率,爰於第二項增訂報請本署核准移返原執行監獄、戒治所之
應檢具文件,俾利相關機關遵循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