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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精神疾病收容人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1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配合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一款關於精神疾病之定義,爰修正本點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