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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各監獄、戒治所精神疾病收容人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1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一、配合東部地區矯正機關組織調整及改制,酌作文字修正。
二、鑒於精神衛生法業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有關精神疾病定義之法
    據已有變更,爰修正援引條文。
三、監獄行刑法第五條規定監獄對收容之受刑人,應按其性別嚴為分界,故分別指定
    臺中監獄精神病療養專區收治男性精神疾病收容人、臺北監獄桃園分監精神病療
    養專區收治女性精神疾病收容人,併此敘明。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配合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一款關於精神疾病之定義,爰修正本點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