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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6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一、依本法有關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條文移列至第六十二條,爰修正本點適用法
    條及酌修文字。
二、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及第四項規定,將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納
    入本點。
三、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將「核准」修正為「備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
同第二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