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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4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一、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草案第一點說明。
二、為配合本法之保外醫治條文移列至第六十三條,爰修正本點適用法條,並將具保
    程序外之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規定納入本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
同第二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