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 十四條之二及第七十三條附表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 除本項之「法院」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