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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2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
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
十四條之二及第七十三條附表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
除本項之「法院」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