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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1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配合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之用語,將
「收容人」修正為「受刑人」。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