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配合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有關收容人護送及暫行釋放條號更動,保安處分處所
戒護辦法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後,業刪除收容人護送及暫行釋放規
定,爰修正第一款第三目規定。
(二)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四款參照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修正災害用詞,並將「應變計畫」一詞,修
正為「災害防救計畫」。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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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 一、本點新增。
二、為明確矯正機關所定災害防救計畫內容,爰增列本點,並規範計畫內容應包括災
害預防、減災及災害發生時之應變組織與運作流程、設備之置備與外援單位之聯
繫等事項。
三、為審核矯正機關每年度擬定之災害防救計畫是否妥適,爰增列本點第二項,明定
各矯正機關之災害防救計畫應陳報本署核定後始能據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