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為明確矯正機關所定災害防救計畫內容,爰增列本點,並規範計畫內容應包括災 害預防、減災及災害發生時之應變組織與運作流程、設備之置備與外援單位之聯 繫等事項。 三、為審核矯正機關每年度擬定之災害防救計畫是否妥適,爰增列本點第二項,明定 各矯正機關之災害防救計畫應陳報本署核定後始能據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