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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 3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一、參照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修正本點用詞。
二、因應中央氣象局改制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爰配合修正第一款機關名稱。
三、於第四款其他災害或複合式災害,增加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
    。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一、配合名稱修正,爰將「天然」兩字刪除,以完整涵括天然災害與人為事變之災變
    防救。
二、因應近來災害種類增加,甚至有兩種以上災害同時發生之複合式災害,爰增列「
    火災」、「海嘯」、「核災」及「複合式災害」文字,以應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