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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 10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明確應變演習辦理期程等,爰於第一項明定應變演習之方式、內容等事項,並
    規範應變計畫實施演練成果應妥為紀錄,以為日後查考及相關計畫或措施修正之
    參考。
三、於第二項明定災害防救計畫內應備置設施資材、辦理演習等所需經費及發生重大
    災變時之復原重建經費來源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