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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 10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災害防救經費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
    規定限制部分,現已移置該法第五十七條,爰配合修正第二項災害防救法適用條
    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明確應變演習辦理期程等,爰於第一項明定應變演習之方式、內容等事項,並
    規範應變計畫實施演練成果應妥為紀錄,以為日後查考及相關計畫或措施修正之
    參考。
三、於第二項明定災害防救計畫內應備置設施資材、辦理演習等所需經費及發生重大
    災變時之復原重建經費來源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