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為明確應變演習辦理期程等,爰於第一項明定應變演習之方式、內容等事項,並 規範應變計畫實施演練成果應妥為紀錄,以為日後查考及相關計畫或措施修正之 參考。 三、於第二項明定災害防救計畫內應備置設施資材、辦理演習等所需經費及發生重大 災變時之復原重建經費來源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