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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9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八條,一般替代役役男勤務之編組、分配、時
間及考核管理,由服勤單位負責。現行本點第二項「重要戒護助理勤務」及「表現優
良擬提報役男管理幹部儲訓班受訓之役男」語意不明確,徒增判斷及執行困擾,且服
勤單位業可通盤考量妥適分配役男勤務,實無需另在此更為規定,爰刪除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