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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7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配合內政部役政署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役署管字第一○五五○○三七九七號函,將
管理幹部在職訓練時間由「一週以上」修正為「三日以上」,爰修正第一項,並酌作
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