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內政部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內授役甄字第一○六○八三○○三○號函頒 「一般替代役役男戶籍地服役分發作業原則」增訂戶籍地優先分發規定,爰修正 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七條稱「基礎訓練」,爰刪除第二項「 軍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