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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5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一、配合內政部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內授役甄字第一○六○八三○○三○號函頒
    「一般替代役役男戶籍地服役分發作業原則」增訂戶籍地優先分發規定,爰修正
    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七條稱「基礎訓練」,爰刪除第二項「
    軍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