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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4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專業訓練時間為一
星期至十二星期,配合一百零六年開始徵集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役男役期
縮短,調整役男專業訓練時間為一星期以上,以符合實際需要,爰修正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