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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12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役男於矯正機關服日勤勤務,下勤務時間通常為十七時三十分或十八時,現行規定役
男外出時段限於每日八時至二十時,不符實務需求,故參考「內政部替代役公共行政
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九點役男外出時段限於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之規定,調整本
署役男外出時段,爰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