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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視察所屬矯正機關實施要點 3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有鑑於矯正機關分布全國各地,現行視察轄區係按照北、中、南、東四區劃分,為利
執行視察工作,配合業務運作需要,爰修正本點文字內容,使之保有彈性調整空間,
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