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避免公務機密等資訊外流,本點酌作文字修正,並規範視察人員之保密義務。 二、參酌法務部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法政字第○九五一一○一二六四號函釋,有關 「公務機密之核定,由該受文機關視其性質、內容等依相關法令規定判斷之,如 有保密必要者,應依規定或報請權責長官核定適當之機密等級,並採取相應之維 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