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 1.現行規定第一款第二目之六限制送入肉鬆、魚鬆飲食部分因不合時宜,予以刪除。
2.現行規定第二款第二目之二送入之必需物品因不合時宜,酌作文字修正。
3.現行規定第二款第二目之六,依據法務部矯正署一零七年一月矯正機關常見問題 Q
&A 貳,健保與醫療事項問題十規定,新增送藥品效期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4.現行規定第二款第三目,依據法務部矯正署一零七年二月九日法矯署安字第一○七
○一五三四三八○號函之規定,予以刪除。
5.現行規定第二款第四目目次變更為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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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 1.本點第一項、第二項依行政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院臺秘字第○九三○○八九一二
二號函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將原阿拉伯數字更改為中文數字。
2.本點第三項第十二款內容為贅述,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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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 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修正說明:
為配合法務部矯正署 104 年 12 月 3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404007620 號函「矯正
機關常見收容問題 Q&A」,有關送入生活必需物品予收容人(問 49) 之規定修正。
第二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修正說明:
現行規定第二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孩童使用之奶粉或尿布),因女所裁撤,予以
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