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量受刑人之特別事由接見辦理均非自主申請,且若逢緊急變故,則特別事由接 見之必要性至為重要。故為免損及受刑人定期性之面對面懇親參與權益,且為公 平、公正及提升教化成效,爰修正第六款規定。 二、其餘款次未修正。
一、辦理要件變更。 二、考量受刑人之特別接見辦理均非自主申請,且若逢緊急變故,則特別接見之必要 性至為重要。 三、為免損及受刑人定期性之面對面懇親參與權益,且為公平、公正及提升教化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