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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6
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一、本點點次變更並修正。
二、第一項明訂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提出調查取證請求資料之補正程序,及後續
    法務部向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請求調查取證之相關事宜。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