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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17
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一、本點點次變更。
二、依本協議第二十條規定,除特定費用應由請求方負擔外,協議雙方同意相互免除
    執行請求所生之費用,爰明定受請求協助之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在臺灣地區
    執行請求之費用負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