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四級機關組織之內部單 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考量少年矯正學校實際運作需要有設分校之必要 ,且查明陽中學辦事細則第四條第二項明定明陽中學得設分校,同屬少年矯正學 校之誠正中學辦事細則亦有明定設分校之必要,故增訂第二項,規定誠正中學得 設分校,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