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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誠正中學辦事細則 第 4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四級機關組織之內部單
    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考量少年矯正學校實際運作需要有設分校之必要
    ,且查明陽中學辦事細則第四條第二項明定明陽中學得設分校,同屬少年矯正學
    校之誠正中學辦事細則亦有明定設分校之必要,故增訂第二項,規定誠正中學得
    設分校,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