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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 第 7 條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一、少年物品、金錢保管及名籍簿編製,由總務單位移至戒護單位承接,爰第三款移
    列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四款移列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
二、修正第五款至第八款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