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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 第 6 條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一、參照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五條修法,第二款新增文字為健康評估。另少年疾病醫療
    已包含由醫事人員宣導正確用藥觀念,爰刪除第七款「藥物濫用之防治」等文字
    ,另增衛生教育以為周延。
二、第一款之衛生設施之指導已包含病舍管理,爰刪除第四款。
三、修正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