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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 第 5 條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一、考量戒護勤務包含所內及所外勤務(例如返家探視、戒護外醫等),爰刪除第六
    款「所內」文字,以符實務運作之情形。
二、少年物品、金錢保管及名籍簿編製,由總務單位移至戒護單位承接,爰新增第一
    項第七款及第八款。
三、修正第一項第七款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