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量戒護勤務包含所內及所外勤務(例如返家探視、戒護外醫等),爰刪除第六 款「所內」文字,以符實務運作之情形。 二、少年物品、金錢保管及名籍簿編製,由總務單位移至戒護單位承接,爰新增第一 項第七款及第八款。 三、修正第一項第七款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