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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 第 13 條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第二項,規定本細則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修正發布條文之施行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
訂定修正條文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