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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8 條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一、因應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五條及戒治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法,第三款酌作文字修
    正。
二、有關條文第四款「心理輔導、心理治療」等業務移由輔導科掌理,爰刪除第四款
    「心理輔導、心理治療」等文字,並增加衛生教育以為周延。另受戒治人獎勵與
    懲罰分科負責,爰於第四款增列醫療獎勵事宜。
三、第一款之衛生設施之指導已包含病舍管理,爰刪除第五款。
四、修正第六款至第十款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