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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第 5 條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一、被告獎勵與懲罰分科負責,輔導獎勵方面,係因被告參與文康或體能活動等而獲
    得獎勵,爰修正第四款,增列獎勵事宜。
二、監獄依監獄行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審查之分監受刑人假釋案件事
    項,律定為輔導科掌理事項,爰增列第七款規定。
三、現行條文第七款移列為第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