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 一、因應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五條修法,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四款「心理衡鑑、心理治療、諮商」等業務移由教化科掌理,爰刪除
第四款「心理衡鑑、心理治療、諮商」等文字。
三、第四款之受刑人疾病醫療已包含由醫事人員宣導正確用藥觀念,爰刪除第八款「
藥物濫用之防治」之文字,並於第四款增加衛生教育以為周延。另受刑人獎勵與
懲罰分科負責,爰於第四款增列醫療獎勵事宜。
四、第一款之衛生設施之指導已包含病舍管理,爰刪除第五款。
五、修正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款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