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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第 5 條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一、現行矯正機關志工多由教化科管理相關聘用、表揚及安排入監輔導等,爰第八款
    「志工之引進」改列為教化科掌管業務,爰予刪除;社會資源之宣導併入第四款
    。
二、修正第九款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