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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第 8 條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矯正學校主任層級以上人員,注意審酌其領導能力、少年保護及少年矯正教
    育之學識經驗,以確保學校經營管理能符合少年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