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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第 3 條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一、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刪除教化,以符合學校法規體例,現行第三款輔導之規定移列第二款。
三、現行第四款學生之戒護管理,移列至第三款增列,並將文字修正為安全維護,以
    符合學校法規體例。
四、第五款款次遞移為第四款,並配合監獄行刑法之修正,將衛生保健修正為衛生及
    醫療,以符現況。
五、第六款款次遞移為第五款,內容未修正。
六、第六款增列學生之獎勵及懲罰,以符合少年矯正法令及實際業務職掌。
七、第七款增列學生之申訴及權益救濟。
八、第八款增列學生之離校及保護,以符合少年矯正法令及實際業務職掌。
九、第九款由現行條文第七款遞移改列,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