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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第 10 條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一、第一項規定矯正學校教師員額編制,考量矯正學校依法應辦理國民中學教育及高
    級中等教育,並每學年受教育部督導,每季由教育部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討論
    及檢視教育實施情形,且教師之運用,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其授課節數及待遇
    均與一般學校相同,爰教師員額編制應比照教育法規,又矯正學校課程及收容屬
    性相仿之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每班置教師三人,輔導教師則為學生每二十五
    人置一人,併為參照。特教教師部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
    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國民中學及高級中
    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又查目前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
    市、高雄市等六都學校不分類分散式資源班特教教師多為一人至六人,爰酌定矯
    正學校特教教師員額為每校置一人至六人。
二、第二項明定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三、各校間及各類別教師員額得依實際需求移撥,以因應少年刑事政策變化與各校之
    收容學生數量及需求之變化,爰為第三項規定。
四、第四項係鑑於矯正教育需符合學生復歸社會之需求,為加強學生離校可銜接各類
    教育型態或職場,爰得由各矯正學校評估實需聘請兼任或代課教師授課,並得聘
    請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以符司法少年最佳利益,協助復歸社會。
五、鑑於矯正學校屬收容各學校經法院裁定處分之學生,心理師及社工師對於其心理
    諮商評估及社會資源連結、家庭教育協助至為重要,爰參考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
    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專業人員(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或職業輔導專業人員):每校依需要置四人至六人。」酌定心理師及
    社會工作師每校得各置二人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