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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2
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
1.原注意事項列舉不許送入之說明及品項過於繁瑣,故配合函令以原則性規範修正,
  俾符法制。
2.原注意事項包含多餘之符號,故予以刪除使文句通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