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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 第 7 條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因應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五條、羈押法第二十條、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增修施行
,現行條文第二款「武器、彈藥」,修正統稱為「器械」;另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第七條,名詞定義係「消防安全設備」,無消防器材名稱,故將「消防器
材」修正為「消防安全設備」。並於第二款新增「矯正機關」之文字,以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