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第二條說明。
當事人居住於國外者,比照「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將國外地區分 為七大洲,其中美洲分為「北美洲」及「南美洲」,澳洲修正為「大洋洲」,另增加 「南極洲」,爰修正本條第二款之規定。
參酌中華郵政公司國內郵件郵遞時效及「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訂定訴訟當事人居住於大陸地區、港澳地區及國外之在途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