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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 1 條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本標準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