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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5
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
但書規定併入第九點第三款,俾符志工考核一致性規範。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志工任期,區分教誨志工及社會志工任期之規定,以符合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