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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