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酌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 為推廣檔案應用服務,各機關除設置閱覽、抄錄及複製之處所外,並得視業務需要, 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檔案參考服務。 二、舉辦檔案展覽。 三、編輯出版檔案資料。 四、其他推廣檔案應用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