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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7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參酌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
為推廣檔案應用服務,各機關除設置閱覽、抄錄及複製之處所外,並得視業務需要,
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檔案參考服務。
二、舉辦檔案展覽。
三、編輯出版檔案資料。
四、其他推廣檔案應用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