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依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者,應載明下 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
    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
    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
    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亦得以電子傳遞
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