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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7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以及第 4  條規定: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