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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7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以及第 4 條規定: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