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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6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依本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十一點規定: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本
所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保管,並應於當日歸還,經本所承辦人點交無誤後,發還申請人
身分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