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十一點規定: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本 所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保管,並應於當日歸還,經本所承辦人點交無誤後,發還申請人 身分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