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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4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依本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八點規定:
申請應用檔案者,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且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
所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陪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