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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10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依本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九點規定:
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不得以攝影方式為之,
      若有複製必要應由本所業務單位承辦人員複製為原則。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