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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 9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因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之被告死亡,專指事實上死亡而言,並不包括推
定死亡之情形在內,故檢察官不得因檢察機關核發被告之死亡證明書,而為不起訴之
處分,惟被告既已因災害失蹤,無從傳喚、拘提,檢察官自得斟酌案情,不經拘提而
逕行通緝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