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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 3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一、檢察機關應設單一諮詢窗口,俾便捷程序,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如有多數民眾因災害而失蹤,得協調相關單位,於災區安全處設立臨時聯合辦公
    處所,俾民眾聲請核發死亡證明書。並得以適當方式公告周知,以利民眾前往洽
    辦死亡證明書核發事宜,爰為第二、三項之規定。
三、為釐清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應為繼承之人」之意義,爰為第
    四項之規定。